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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超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市海甸五西路31号海悦国际B栋902房一窗转移登记业务,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土地分割证明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土地分割证明书公告作废。
土地分割证明书:
| 2025-10-29 11:27 |
| 土地分割证明书 | ****00348 |
| 权利人 | **东****公司 |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不动产坐落 | **市海甸五西路31号 |
| 分摊面积 | 25.47平方米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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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陆先生,联系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