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条款:
1.报价为含税承兑到厂价,含水8%,税率为13%,一票结算。
2.付款方式:出卖人按买受人财务要求办理挂账手续后,由买受人根据其付款计划、付款政策,以银行(电子)承兑、京票、商业(电子)承兑或贴息现汇的方式分期分批支付。任何情况下货款支付均不计利息。
3.要求报出最低接受价,按时按量发运完毕。
4.运输方式: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并加盖篷布,运费由出卖人承担,货交买受人料场。 进入厂区车辆必须新能源车。
5.数量:2000吨。 最低报量2000吨。
6.交货期: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1月7日。
7.履约考核(以采购进厂湿基计量为准):
(1)履约率<50%按合同单价降价400元/吨进行结算,扣除保证金;
(2)50%≤履约率<70%按合同单价降价200元/吨进行结算;
(3)70%≤履约率<80%按合同单价降价100元/吨进行结算;
(4)80%≤履约率<90%按合同单价降价50元/吨进行结算;
(5)90%≤履约率<95%按合同单价降价30元/吨进行结算;
(6)95%≤履约率≤100%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7)履约率>100%超出部分将不予结算。
因采购人原因,不能履行时,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8.为保证进厂煤质量,合同期内所供应煤数量(以结算数量测算)合格率≥85%(合格率按合同约定的一单一议采购标准执行,水分、岩相不作为判定依据),具体考核如下:(1)80%≤合格率<85%,合同含税单价降低10元/吨;(2)合格率<80%,合同含税单价降低20元/吨。
9.承运车辆的具体要求:中硫1.6瘦煤承运车辆必须为新能源(新能源车承运比例必须为100%,如达不到要求,具体考核如下:90%≤新能源车承运比例<100%时,结算时合同含税单价降低5元/吨;80%≤新能源车承运比例<90%时,结算时合同含税单价降低10元/吨;50%≤新能源车承运比例<80%时,结算时合同含税单价降低30元/吨;新能源车承运比例<50%时,结算时合同含税单价降低60元/吨;以首钢长钢计质量管理系统-采购收货逐车明细-车辆个数进行计算,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若未按此规定执行带来的一切后果全部由出卖人承担。产生的环保、消防、安全等行政处罚均由出卖人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四、技术条款:
1、技术指标:Ad≤10%、Std≤1.6%,Y≥6MM、G≥40、Vdaf≤18%、S(Rran岩相标准偏差)≤0.1、Mt≤8%。
2、扣罚细则:
(1)灰分指标扣罚:当9%<Ad≤9.5%时,每升高0.1%,吨煤扣减0.4%合同含税单价;当9.5%<Ad ≤10%时,以9%为基数,每升高0.1%,吨煤扣减0.8%合同含税单价;Ad>10%时,退货,无法退货时,以9%为基数,每升高0.1%,吨煤扣减2%合同含税单价,扣完为止。
(2)挥发份指标扣罚:当18%<Vdaf≤20%时,每升高0.1%,吨煤扣减0.4%合同含税单价;Vdaf>20时,退货。无法退货时,以18%为基数,每升高0.1%,吨煤扣减2%合同含税单价,扣完为止。
(3)粘结指数指标扣罚:当35≤G<40时,每降低1,吨煤扣减0.8%合同含税单价;G<35时,退货,无法退货时,以40为基数,每降低1,吨煤扣减1.2%合同含税单价,扣完为止。
(4)胶质层指标扣罚:当5MM≤Y<6MM时,吨煤扣减1.2%合同含税单价;当4MM≤Y<5MM时,吨煤扣减2.4%合同含税单价;Y<4MM时,退货,无法退货时,以6为基数,吨煤扣减4%合同含税单价。
(5)煤岩指标扣罚S(Rran标准偏差值):当0.1<S≤0.11时,每升高0.001,吨煤扣减1.5%合同含税单价;当0.11<S≤0.12时,吨煤扣减20%合同含税单价;当0.12<S≤0.13时,吨煤扣减25%合同含税单价;以此类推,每升高0.01,扣减增加5%,扣完为止。煤岩检测值代表供应商当日和前一天来煤总量,并以此量作为该指标扣罚的结算依据。
(6)硫分指标扣罚:当1.6%<Std≤1.65%时,每升高0.01%,吨煤扣减0.4%合同含税单价;当1.65%<Std≤1.7%时,每升高0.01%,吨煤扣减0.8%合同含税单价;当Std>1.7%时退货,无法退货时,以1.6%为基数,每升高0.01%,吨煤扣减2%合同含税单价,扣完为止。
(7)水份扣罚:水份大于8%时,超出部分折扣吨数。
备注:(1)扣罚时,不足1个单位时按1 个单位计算;(2)同一检验批次,若有两个以上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分别计算,累计扣罚,但扣罚金额不得超过整批次总金额。以上各项扣罚达到退货标准时,若进入退货程序,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以上扣罚细则中的合同含税单价是指执行合同履约率和合同合格率条款以后的合同含税单价。
3.其他扣罚要求:
(1)滴水、流水、**的扣罚要求,目测存在滴、明、流水时,按以下要求进行扣罚:
a.滴水:车厢外部有水珠下滴,不论一处还是多处有此现象,每车扣0.2吨。
b.流水:车厢外部水流成线,只要有一处即视为流水,每车扣0.6吨。
c.**:货物顶部有积水或呈泥浆状现象,每车扣2吨;对不愿接受扣重的车辆可作退货处理或控水处理,控水达标后需再次计量,重新进行判定(控水时间应在8小时以上,车厢表面不得有翻动现象,如有翻动按**判定)。
d.雨季特殊天气含水现象,可按**→流水→滴水→无滴水标准,降一档处理。
e.冬季对含冻块和冰凌现象的扣罚。发现长度超过300mm以上冻块达到10块以上现象(车厢底部和边缘因气温低,自然形成冻片除外),或车厢外部有冰凌(不论一处还是多处)现象,参照滴水扣罚;发现一处冻块长度超过1000mm以上现象,或车厢外部有一处超过150mm冰凌柱现象,参照流水扣罚;货物顶部或卸车过程中有一处长度超过300mm以上的冰凌块或3块以上100mm-300mm的冰凌块现象,参照**扣罚。
(2)浮选块的扣罚要求:炼焦煤浮选块比例≤5%时,不予扣罚;比例在5-10%(含10%),按1吨/车扣罚;比例在10-20%(含20%)时,扣罚该车超出5%部分合同含税单价;含量比例>20%时,按比例扣罚该车合同含税单价。
(3)杂物扣罚要求:含有杂质比例≤5%时,按杂质200%扣重;>5%时,执行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