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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院区基础设备“病床、转运床”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恒泰****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市****社区富安大道8****中心822-12
法定代表人:郭**
被投诉人1:****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东路726号16-18楼
被投诉人2:****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市**区**大道西天强路1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年7月4日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就“投诉人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与实际不符”、“中标供应商提供进口产品”****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请求: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案件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由于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