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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项目概况
****2025年度3号地块位于**市******社区。地块面积为15541.60平方米,合23.31亩,该地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原用地性质为0103旱地,地块现状性质为0701城镇住宅用地,在调查地块 1km 范围内土地主要用于居住、学校、医院和农用地,共约有11700户、35100人居住在此范围内。
二、结果分析和评价
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2009-2018****基地;2019-2023年地块为城镇住宅;因地块在2023年检测为危房,2024年4月该地块拆除之后进行重建,目前该地块正在修建,地块内和周边1公里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环境风险可接受,地块可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相关要求,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调查活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