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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9
****1号楼和门诊楼发光字拆除、安装工程予以废标。
现予公告
公告期限:从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
质疑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室
质疑受理机构地址:**市飞鹅路利民区14号
质疑受理机构电话:****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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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