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内政发〔2024〕16号)精神,结合******执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指**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涉企执法检查部门,是指**行政区域内对企业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涉企执法检查部门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开展的执法检查,应企业要求或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等授益性事项进行现场复核、验收等除外。
第三条 每月1日至20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期”,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均须遵守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企业“安静生产期”之内,不得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下列情形除外: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自治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或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事项;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需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
(五)涉及偷逃抗骗税及风险应对的税务检查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
(六)其他应当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四条 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原则:
(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梳理、规范、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每年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融合,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同一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应当合并检查。
(三)开展联合执法。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探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其中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为协同单位。对牵头单位的确定存在异议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经协调仍不能确定的,****政府决定。
(四)推进智慧监管。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五)开展“无事不扰”清单试点。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无事不扰”企业清单试点工作,将信用良好、经营状况稳定的企业纳入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企业,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企业安静期”内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优先通过数据共享、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目标,逐步扩大清单覆盖范围,提升监管精准度与企业获得感。
建立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时间安排、实施检查的机构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安静期”内,执法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事项、时间、理由和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陪同。
第六条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首违不罚清单、公益减罚清单、以学抵罚清单、轻微速罚清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