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有限公司、**市美林****公司:
为实施城市规划及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批准同意(**府函〔2025〕86号),现决定如下:
一、****花园有限公司、**市美林****公司名下位于**市**区石角镇涉及的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情况如下:
1、地块一证书编号:**市国用(2014)第00259号,土地使用权人:****花园有限公司,地号:H22081,登记面积:42070.71㎡,收回土地测量面积:850.97㎡;
2、地块二证书编号:**市国用(2004)第00403号,土地使用权人:****花园有限公司,地号:H17040*2,登记面积:64830.85㎡,收回土地测量面积:24544.15㎡;
3、地块三证书编号:**市国用(2006)第01469号,土地使用权人:**市美林****公司,地号:H14058*1,登记面积:26909.33㎡,收回土地测量面积:19923.64㎡;
4、地块四证书编号:**市国用(2014)第00260号,土地使用权人:****花园有限公司,地号:H22080,登记面积:26183.9㎡,收回土地测量面积:25540.88㎡;
5、地块五证书编号:**市国用(2013)第01512号,土地使用权人:****花园有限公司,地号:H22071,登记面积:40835.49㎡,收回土地测量面积:5946.29㎡。
上述收回地块合计面积为76805.93平方米,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上述收回标的物收储价款为人民币叁亿贰仟玖佰肆拾玖万叁仟玖佰捌拾肆元(¥32949.3984万元);该收储款项,专项用于平衡********花园有限公司签署的两份《土地开发利用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分别为:MQ-441802-2025-0011(35)和MQ-441802-2025-0011(55)中约定的原****花园有限公司承担****学校****医院二期两项公建配套的配建成本费用人民币叁亿贰仟玖佰肆拾玖万叁仟玖佰捌拾肆元(¥32949.3984万元)。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由****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中心****花园有限公司、**市美林****公司签订土地收回协议之日起,****花园有限公司、**市美林****公司将被收回标的物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等原件****中心,并****管理部门、****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后,视同收回标的物已移交。
四、****花园有限公司、**市美林****公司****管理部门的规定,****中心完成土地收回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完成收回标的物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管理部门、****中心完成标的物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手续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 1.441****07013GB01272用地平面图.pdf
2.441****07013GB01284用地平面图.pdf
3.441****07013GB01287用地平面图.pdf
****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