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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镇报来的《****政府关于**县才溪镇 2025 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的请示》(才政〔2025〕32 号)收悉。****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才溪镇岭和村集体农用地0.0072公顷(其中耕地0.00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才溪镇岭和村旱地0.0062公顷、 其他农用地0.0010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072公顷,作为周继华户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二、该用地按使用方式提供,只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三、****政府应严格按《****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 号)及《****办公室****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20〕51 号)办理分户审批手续。
此复。
****政府
2025 年 10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