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禾市生物质能源年产8000吨生物颗粒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公开
| 项目名称 | **县禾市生物质能源年产8000吨生物颗粒建设项目 |
| 文号 | 安环评〔2025〕6号 |
| 审批时间 | 2025年6月9日 |
| 审批文本 | **** 安环评〔2025〕6号 关于**县禾市生物质能源年产8000吨生物颗粒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禾****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县禾市生物质能源年产8000吨生物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县禾市生物质能源年产8000吨生物颗粒建设项目位于**县永乐江镇禾市村,为**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总占地面积3556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公用工程等。生产规模为年产生物质颗粒8000吨。根据******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环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公司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运行。 二、施工期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因施工对水环境、大气 环境、声环境造成影响,确保废水、废气、施工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做好废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水经雨水收集沟收集后排入厂区初期雨水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厂区绿化或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2、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建设封闭生产车间,破碎、粉碎、筛分、造粒废气经“集气罩+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1)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烘干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处理后通过(DA002)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及《**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的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加强车间通风、产品堆场管理,确保厂界废气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3、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加强营运期固体废物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营运期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灰渣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属危险废物,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专门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转移联单管理。 5、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SO2≤0.095t/a、NOx≤0.29t/a。总量指****交易所购入,纳入我县总量控制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并实际产生污染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营。 五、环境评价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自本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该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市**生态****执法大队具体负责。 **** 2025年6月9日 |
| 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 可在批复后60****政府(0735-****732****政府(0735-****000)提起行政复议。 2、可在批复后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