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产1000台制鞋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邮编:423600
联系电话:0735-****26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年产1000台制鞋机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县永乐江镇**村(大**智能制造产业园)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年产1000台制鞋机建设项目位于**县永乐江镇**村(大**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为**,总投资24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万元),总占地面积约1553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公用工程等。生产规模为年产1000台制鞋机。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雨水经雨水沟收集后排入附近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永乐江。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抛丸废气通过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1)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喷漆废气通过干性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2)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须到达《**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排放限值;喷粉废气通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3)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GB14554-93)。车间加强通风,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 3、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营运期固体废物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分类收集后,****公司;废化学品桶、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统一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VOCs≤0.00898t/a,总量指****交易所购入,纳入我县总量控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