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及《**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及河道综合治理,**县依法组织对境内**河、杰兴小河、新桥河、石马河、观音碑河、玉辑南河、铁幸河、刘家堰支流、宝**、朱家堰、永仓河、回水河、杨**、古店河、集**、**河(罗家河)、广石河等河流河道的管理范围进行了科学划定。
二、划定范围与对象
本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涵盖**县境内**河、杰兴小河、新桥河、石马河、观音碑河、玉辑南河、铁幸河、刘家堰支流、宝**、朱家堰、永仓河、回水河、杨**、古店河、集**、**河(罗家河)、广石河等共计17条河流河道。
三、划定标准与方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水事务监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一)有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Ⅱ级堤防护堤地为堤脚外10~20米,按10米作为管理线。
(二)有堤防规划未建段,根据规划资料,应以堤顶背水侧堤脚线作为基准线,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Ⅳ级堤防为堤脚外5~10m,按5米作为管理线,**内Ⅱ级堤防为堤脚外10~20米,按10米作为管理线。
(三)没有堤防工程的山区河道,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其中对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根据两岸情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后延1~5米。
(四)没有堤防的**型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治导线两侧满足今后建设堤防工程及按《**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需保留的管理范围。
四、管理要求与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实行以下管控措施:
(一)禁止下列活动
1.围河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2.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挖渠等;
3.建设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在堤防工程和河岸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5.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6.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7.违法砍伐河道两岸的绿化、防护林木;
8.炸鱼、毒鱼、电鱼;
9.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10.其他影响堤防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下列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等。
3.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考古发掘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成果效力与实施
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已完成。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