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公司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
审批决定公开
| 项目名称 | 湖****公司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 |
| 文号 | 安环评〔2025〕8号 |
| 审批时间 | 2025年8月29日 |
| 审批文本 | **** 安环评〔2025〕8号 关于湖****公司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湖****公司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湖****公司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位于**县永乐江镇****开发区核心园区),为**项目,租赁园区建成的厂房作生产厂房,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为1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241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房、办公室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主要工序为配料制浆、正、负极涂布、辊压、分切、焊极耳、烘烤、卷绕、压芯、注液、化成、分容、成型、检测和包装等。生产规模为年产1亿支聚合物锂离子电池。根据******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环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公司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运行。 二、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雨水经雨水沟收集后排入附近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永乐江;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在封闭厂房内进行,项目投料和搅拌过程在密闭容器中进行;NMP废气设置冷凝(空冷、水冷)回收系统, NMP不凝气废气、负极涂布、烘干有机废气和注液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1)20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须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6)标准。加强室内通风,厂区内VOCs无组织废气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噪声源采取合理规划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加强营运期固体废物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营运期产生的原料边角料、废正、负极原辅料、废锂电池、废包装等,****公司;NMP废液收集后交由生产商回收处理;废矿物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VOCs≤0.3443t/a,总量指****交易所购入,纳入我县总量控制管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实际产生污染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评价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五、该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市**生态****执法大队具体负责。 **** 2025年8月29日 |
| 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 可在批复后60****政府(0735-****732****政府(0735-****000)提起行政复议。 2、可在批复后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