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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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你单位东引**、寒溪水流域莞龙桥至峡口段峡口水闸扩建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东引**、寒溪水流域莞龙桥至峡口段峡口水闸扩建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关于东引**、寒溪水流域莞龙桥至峡口段峡口水闸扩建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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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
附件
****关于东引**、寒溪水流域莞龙桥至峡口段峡口水闸扩建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东引**、寒溪水流域莞龙桥至峡口段峡口水闸扩建二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续建船闸闸室、上闸首、上游引航道,原已建船闸结构改造加固,原峡口水闸消能防冲设施加固等。该工程位于**市寒溪河出口与外江**水道汇流处,距离外江**水道下游石碣大桥约550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473米,河床相对稳定,工程位置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运量预测
基本同意《东引**、寒溪水流域莞龙桥至峡口段峡口水闸扩建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船闸过闸运量的预测结论。
(二)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寒溪河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吨级货船(45.0米×5.5米×1.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三)设计通航水位
拟建船闸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5.2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2.31米;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4.90米,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04米。
(四)通航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船闸规模和通航尺度要求。设计方案提出船闸建设级别为Ⅵ级,采用单线、单级船闸,按通航100吨级船舶要求进行设计,船闸有效尺度均为136.0米×16.0米×2.3米(有效长度×有效宽度×门槛水深),上闸首口门宽12米,上闸首门槛高程为-2.25米,闸室底板高程为-2.25米;船闸上闸首交通桥通航净高为6.77米;上游引航道引航道采用不对称型布置,上游引航道引航道直线段长度为158米,上游引航道宽度为25.7米,上游引航道底高程为-1.25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东引**、寒溪水流域莞龙桥至峡口段峡口水闸扩建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船闸下闸首、下游引航道、原峡口水闸右侧扩建等,已获原**省航道局批复(粤航道函〔2013〕539号),并于2013年建设完成。一期工程船闸下闸首提升式闸门提升至最高处底高程为8.54米,下闸首交通桥通航净高为3.84米,限制了船闸通航能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尽快落实改造措施,使船闸工程整体达到通航标准的要求。在未完成改造前,应采取限制过闸船舶高度等措施,确保船闸及过闸船舶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