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湖南馆项目现场跟踪验收及结算审核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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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馆项目现场跟踪验收及结算审核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2252F

地址:**市**区五一大道98号

联系人:黄**

电话:0731-****1218

乙方(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7699C

地址:**市**区**中路一段479号

联系人:罗国基

电话:0731-****8885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馆项目现场跟踪验收及结算审核服务。

2.项目地点:**、**。

第二条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完成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馆现场跟踪验收及结算审核服务,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结算审核报告。

第三条 服务期限及成果报告的提交

1.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自2025年10月16日开始实施,至2025年 12月31日完成全部工作,或提交最终成果文件后终结。

2.成果报告纸质版4套、电子版1套。

3.乙方最迟在进博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报告成果(包括纸质版、电子版)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开展审计、验收工作给予充分的**,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督促实施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实际完整的资料;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应正确使用审计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3.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业务费。

4.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甲方提交给乙方使用的素材与资料,其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除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对甲方及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具成果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

4.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所有资料。

第五条 审计咨询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1.通过竞争性磋商,本次中标的审计咨询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59000.00)。

2.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无投诉、无举报、无不良影响以及其他法律纠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等额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提起财政支付审批流程,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100%。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原因或乙方未及时按要求提供发票导致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的,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

3.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评价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意条款属于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逾期提交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提交工作成果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书面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外,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泄密行为给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失效,也不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整体或部分的无效、被撤销而丧失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如果双方不能在 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协商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或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合同首部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变更方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信息,未变更方按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首部确认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作为诉讼文书(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送达的有效方式。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及纠纷,双方本着**协商原则解决,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914********257699C

住所:

住所:**市**区**中路一段479号

账号:

账号:7401 5101 8260 0023 33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支行

电话:

电话:(0731)****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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