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要求规定,现就****扩区调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进行第二次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概况
****扩区调区规划拟在原有的380.19公顷基础上,调整扩大至598.07公顷,其中调出面积90.86公顷,调入扩大面积308.74公顷。****园区将形成“一区三园”的发展格局,“三园”****工业园、****工业园,具体如下:
(1****工业园
金龙工业园原批准面积为250.47公顷,包含南区和北区两个工业区块。其中南区原批准面积为220.74公顷,本轮规划拟扩入面积142.63公顷,调出面积81.88公顷,扩区调区后面积为281.49公顷,四至范围:**金龙镇天龙村旱地,南至G535国道,西至徐屋,北至金龙镇树凹村水田;北区原批准面积为29.73公顷,拟调出面积8.85公顷,扩区调区后面积为20.88公顷,四至范围:****华府小区,****车站东路,西至北方稀土,北至金龙镇黄金村。
(2****工业园
****工业园原批准面积为129.72公顷,本轮规划拟扩入面积132.40公顷,调出面积0.13公顷,扩区调区后面积为261.99公顷,四至范围:****镇**村若坑组,南至**镇镇仔村园地,西至**镇镇仔村林地,北至**镇镇仔村形塆组林地。
(3****工业园
田心工业园属于本轮规划新增工业片区,全部为扩入,面积为33.71公顷,四至范围:****镇小慕村林地,南至****公司,西至******公司,北至**镇小慕村林地。
本规划期限为2025~2035年。
二、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施工期环境影响:大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水土流失。
营运期环境影响:规划区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废气主要来自工业炉窑、锅炉废气、工艺废气(如有机废气、酸雾废气、粉尘、恶臭等)等。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噪声及规划区内、外的交通噪声。固体废物主要为区内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等。生态影响主要是开发建设过程中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占用与植被破坏。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金龙****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小慕河,田心工业****处理站处理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通过小慕河支流排入小慕河。
入园企业涉及第一类污染物的均应先自行处理,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要求。
2、环境空气:优化能源结构利用,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合理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安装废气净化装置;加强环境管理,实施总量控制,从源头减少工业废气污染;合理布置绿化隔离区域。
3、声环境:对企业生产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措施,合理布局,加强绿化等。
4、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市(三****发电厂焚烧发电处置。
四、主要环评结论
****扩区调区规划范围内环境质量现状能满足相应要求,所在区域具有一定水和大气环境容量,规划区已具备集中污水治理措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做好本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规划调整建议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扩区调区规划实施总体可行。
五、征求意见的范围和事项
征求意见的范围:此次征求意见范围主要是对本规划各实施阶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事项:主要包括规划选址、规模以及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的意见和建议,规划项目建设是否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是否赞成本规划实施,以及对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索取《环评报告》的联系方式
公众可通过联系以下方式,索取《****扩区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规划实施单位:********委员会
联系人:刘主任0797-****686
通信地址:******工业园二区
评价单位:**省生****规划院
联系人:陈工电话:0791-****6579邮箱:****@qq.com
通信地址:**省**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
七、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
https://www.****.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W020********9122449069.docx
八、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指定邮箱)等方式,向规划实施单位或评价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内容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
********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