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申请审批S04宿迁至遂平高速公路灵璧至埇桥段运粮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的函的批复

审批
安徽-宿州-灵璧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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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事项审批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2025-10-302025-10-30 09:18
埇水许准字〔2025〕86号有效
暂无
关于《关于申请审批S04**至**高速公路**至**段运粮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的函》的批复
初审:李鑫 复审:王鹏鹏 终审: 娄雪剑
关于《关于申请审批S04**至**高速公路**至**段运粮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的函》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5-10-30 09:18
关于《关于申请审批S04**至**高速公路**至**段运粮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的函》的批复

****集团****公司:

你单位关于《关于申请审批S04**至**高速公路**至**段运粮河大桥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宿埇高速函〔2025〕16 号)及《S04**至**高速公路**至**段跨越运粮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S04**至**高速公路**至**段跨越运粮河涉河建设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方案》)等附件已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运粮河大桥位于**市**区桃园镇运粮河入浍**上游2.5km,河道桩号4+300。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桥跨布置为3x40m,上部结构采用装配式预应力砼连续箱梁,桥墩采用盖梁柱式墩,桥台采用肋板式桥台,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汽车荷载为公路1级,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桥梁纵轴线与河道交叉角度115°,桥墩为圆形墩,桥墩与河道水流方向平行。桥墩中心点坐标为:桥墩2:X=****823.424,Y=499493.964,桥墩3:X=****817.448,Y=499454.412,桥墩4:X=****811.138,Y=499414.912。

工程拟于2025年9月开工,2027年2月完工,总工期17个月,含施工准备期。

二、基本同意《报告》和《方案》中的建设方案。

拟建桥梁全长248.8m,宽度为26.55m,梁底高程为24.56m。汽车荷载为公路I级。公路等级: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20km/h;桥梁标准横断面:整体式主线桥梁标准段全宽26.55m。主线桥梁内、外侧均采用加强型混凝土护栏(SS级);桥涵结构设计基准期:100年;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10g,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桥梁抗震设防措施等级为三级。河道防洪、除涝标准均为30年一遇,设计流量:309m3/s 设计水位:21.10m。

桥梁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报告》和《方案》执行。拟建桥梁桥墩基础施工期间,基坑开挖时尽量减少对底土的扰动。同时应结合地质情况,考虑防渗要求,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防渗安全。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路线。《报告》收集河道水文气象、河道地质、河流水系演变及河势变化等资料,采用河道测量、资料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方法,进行防洪评价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的技术路线。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号)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计算结果。基本同意该《报告》设计水文分析计算、壅水分析计算、冲刷分析计算和堤防及岸坡稳定分析计算结果。

五、基本同意《报告》的防洪影响分析及综合评价。

六、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桥梁工程建设加剧了水流对河道的冲刷,扰动了河槽岸坡,主河道内设置桥墩,河道过水面积减少,造成桥前壅水,应对桥墩造成的阻水面积进行河道断面补偿,以减小桥梁修建对河道行洪的不利影响。

(一)为消除和减轻桥墩造成的壅水影响,项目工程应对对桥址处上下游河道右岸切滩进行行洪断面补偿。****中心线上游50m至下游170m,起终点均应设置15m(5倍ΔB)长的渐变段。切滩宽度为3.0~9.0m,设计底高程为16.3m,边坡为1:2.5。

(二)为保障岸坡和岸坡的稳定,桥址上下游均应采用硬质防护对河道岸坡进行防护,项目工程对左、****中心线上游 50m、下游170m 范围内岸坡进行防护。河道岸坡防护自河底高程16.3m 至滩顶20m 高程处采用20cm 厚模袋砼护砌,400mm厚C25砼压顶,坡脚外伸嵌入河底 2.0m。边坡坡比为1:2.5。

桥梁工程建设时应按设计标准提前或同步实施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等工程措施,并对河槽岸坡进行护砌稳定河势。尽量扩大桥下行洪断面面积,相对增大桥下净空高度,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项目工程应对堤防护坡和岸坡防护及河道扩挖断面补偿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水利资质;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堤防修筑、岸坡防护及防汛抢险通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七、工程实施建设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内容,责成工程设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优化设计,使其满足防洪要求,确保项目区防洪安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度汛方案等资料,报送我局进行项目施工安排备案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主汛期,不得妨碍行洪、除涝。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施工办公区、生活区;禁止在河滩内设置料场和预制件场;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填筑围堰、坝埝和施工便道施工。

(三)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后,你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功能。同时根据《****委员会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淮委河湖〔2024〕235号)关于涉河建设项目验收规定,报请我局进行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资料备案。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你单位负责。

(四)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同时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储备、落实防汛值班等制度,服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五)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行洪功能,并及时报请我局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你单位负责。

(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八、项目建设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完善相应防治与补救措施。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城市防洪排涝标准提高,需改建或拆除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排涝的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若工程逾期未开工建设,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程序。若需延续使用期限,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本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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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

(项目统一代码:2309-340000-04-01-954526)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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