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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事务所项目磋商文件》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澄清与调整:
一
关于联合体
(一****事务所分所与总所联合投标。
(二)联合体成员为依照《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事务所****分所,在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事务所****事务所,同一个总所若有两家或以上的分支机构,总所只能授权其中一家参与投标;如出现两家或以上的分支机构参与竞争,由总所确定一家投标人进行投标;如总所不能进行确定或同时确定两家或以上的自动视为所投分支机构均放弃本次项目投标。
(三)联合体成员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详见附件1)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联合体格式)》)。上述文件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交。标书代写
(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机关依法批准成立10年以上”的条件并提供证明文件,其他的资格要求不变。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六)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
(七)中选后,联合体成员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
采购需求变更
由于接收联合体参与磋商,服务范围变更为:采购人拟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聘1****公司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包括由此引起的反诉及应诉)、执行案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提供诉讼代理相关服务(包括制作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文件、参与庭审活动、参与采购人会议、起草调解协议、参与和解或者调解活动、制作诉讼方案和案件总结、制作采购人诉讼事项审批所需的法律意见书等)。
其余内容不变。
三
资格审查条件与商务项经验及业绩情况
(一)资格审查条件成绩证明,联合体、供应商提供的委托合同、胜诉判决、胜诉案例应当与《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情况相关。**负责制定诉讼方案和文件、出庭的联合体成员,其提供的委托合同、胜诉判决、胜诉案例为有效证明。负责协调、辅助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其提供的委托合同、胜诉判决、胜诉案例采购人将不予接受。
(二)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后,供应商提供的商务项经验及业绩应当为选派的承办律师所承办的项目(包括承办律师未在供应商工作时期主办的项目)。
四
磋商文件更新
更新后的磋商文件详见附件3,本澄清公告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请各供应商按澄清后的要求参与磋商。
附件: 1.联合体协议书
2.授权委托书(联合体格式)
3.********事务所项目磋商文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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