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
| **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 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 交易中 | 2025-10-30 16:30:29 | 2025-10-30 17:00:29 |
| 产品名称(别名)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起拍价(元/吨) | 拦标价(元/吨) | |
| 西北神贸30 |
|
80000.00 |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
| ****电厂 | 到厂交货 | 汽运 |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 20000.00 | -- | 按元/吨支付 | 5.00 | 2025-10-30 16:29:59 |
| 交货起止时间 | 货款支付比例 | 合同供方 | 其他信息* | |
| 2025-11-03 ~ 2025-11-20 | 全额支付 | **** |
交易公告
说明条款
5.1煤质指标要求 热值为3000Kcal/Kg,收到基灰<21%,挥发分>19%,收到基硫≤0.8%,全水<28%,粒度≤100mm。 5.2发热量奖罚(以合同热值为基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结算发热量>合同热值时,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合同成交价+3.7)/3000)}元/吨; 结算发热量<合同热值时,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合同成交价+3.7)/3000)}元/吨; 5.3 硫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St,ar)>0.8%,以0.8%为基数,每超出0.01%,价格降低0.2 元/吨。 5.4 合同兑现率考核 5.4.1 如合同履约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不含80%),按(中标量×80%-实际供应量)×中标价×10%在结算时进行扣款,最大考核金额50万元。如果确因甲方终端用户原因造成当期合同兑现率低于80%或甲方终端用户未执行兑现率考核,根据实际情况,不执行上述考核。 5.4.2 合同履约期内,若乙方连续三日无法按照日计划量的80%进行供煤,甲方终端用户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5.4.3 乙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适当调整拉运量,保证合同期内兑现率不低于80%,不高110%,以合同期内实际拉运量为结算数量。 5.4.4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终端用户单位的月度需求,否则视为违约。 5.5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6其他调整价:针对价格政策调整,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6.数质量确认 6.1 质量检测: 6.1.1公路运输:由甲方终端用户在汽车车厢上对入厂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干燥/收到基全硫,以百分数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1.2以甲方终端用户有效的过衡单、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双方(含甲方终端用户)均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样、制样、化验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来煤夹杂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甲方终端用户有权扣除当批次来煤25-100%的吨位;如发现同一车煤上、下煤质明显不一致的,双方(含甲方终端用户)共同到现场采样,由双方都认同的第三方进行制样和化验,如劣质煤热值低于合同热值1000千卡/千克以上,认定为弄虚作假,甲方终端用户有权根据情况扣除当批次来煤50%的吨位且按照劣质煤化验结果进行结算或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 6.2数量检测: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公路运输的煤炭数量以甲方终端用户单位入厂检斤为准。 6.3质量差异处理 甲方终端用户应在煤炭入厂三个工作日内将煤质化验报告单结果发送至乙方,乙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化验报告单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取样复检。如热值偏差在±7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结果正常结算,如热值偏差超出±70kcal/kg,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经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全水以原检验结果为准),由甲方终端用户从储存样品柜中调取当天批次的备查样品作为复检样品,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异议方承担。乙方在三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终端用户验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