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县小型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县**溪流域五支流(周墩溪、泗桥溪、坂坑溪、溪口溪、那坑溪)综合规划(200-2035)》规划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省**市**县浦源镇、泗桥乡,建设内容包括坂坑溪引水工程及泗桥乡输配水管网工程,供水规模为1.1万m3/d。主要建设内容为:**引水坝2座,取水泵站2座;输水管网总长8.381km,****泵站1座,输水隧洞长3.81km;配水管网总长135.43km(其中配水管道32.88km,村内管网102.55km),配套入户水表。项目总投资13057.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2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当地污水排放系统中;围堰基坑排水及混凝土系统废水经沉砂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废水回用于车辆冲洗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涉水工程施工时应选择在枯水期实施,临时围堰形成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围堰应合理设置填筑位置、施工进度、抛填或拆除方式。**塘坝工程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并按要求泄放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施工期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施工围挡,减少粉尘扩散;定期洒水抑尘、施工围挡喷雾、各个施工场地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施工期将施工设备尽量设置离敏感目标较远的位置,并采取施工围挡等降噪措施;高噪声作业避开午间、夜间休息时。****泵站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基础减震、隔声,风机消声、软连接等降噪措施,水泵尽量布置在室内或水下,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居民区敏感点岭兜、下山头自然村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标准,加压泵站厂界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施工期弃土弃渣部分回填和利用,其余及时运至指定的弃渣场,施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任意抛洒、掩埋或倒入河流等水域中。项目应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施工期严格按照设计确定用地范围,严禁跨越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施工。临时占地应避开占用现有植被或农田,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基本农田内设置施工便道、临时堆土场、表土堆场、施工场地、弃渣场等临时工程。项目弃土石进行合理利用,多余的弃渣全部运至指定弃渣场,严禁随意堆置。填方施工时,尽量做到先筑挡土墙,随挖、随运、随压,减少水土流失及影响周边其他用地。施工结束时,临时占地及弃渣场应及时恢复其原始功能或植被恢复。涉水工程施工围堰尽量选择枯水期进行,采取围堰导流形式。运营期各取水口按设计方案及规模引水,禁止超额引水。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采取超前灌浆处理措施,防止施工期间涌水的发生。严格按照爆破设计的装药结构进行装药,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七)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建成后,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尚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结**源地实际,在工程供水前划定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5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