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整体转让**县黄花湖丽湖**山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合同权益 | 挂牌价 | 3,947,649.36元 |
| 资产概述 | - | ||
| 房产基本信息 | |||
| 地址 | 整体转让**县黄花湖丽湖**山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合同权益 | ||
| 土地面积 | 7200.0000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1697.6800平方米 |
| 土地类型 | / | 建筑结构 | 框架结构 |
| 建成时间 | / | 使用年限 | 1995年12月28日至2035年12月28日(土地使用年限) |
| 已用年限 | 30年(土地已使用年限) | 租赁情况 | 空置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证字第C****130号、粤房地证字第C****131号 | 土地证号 | 佛府国用总字第****997号、字(1995)第****204号 |
| 规划用途 | 旅游、娱乐(土地规划用途) | 目前用途 | 空置 |
| 配套设施 | /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10-30 | ||||||||||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1个,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2)个周期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结构、房屋用途、面积、装修、合同权益、产权、占有使用现状等)进行转让;受让方须认可并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结构、房屋用途、面积、装修、合同权益、产权、占有使用现状等)进行受让。 2.若转让方披露的交易标的建筑面积及其他登记信息与受让方就交易标的办妥产权变更登记后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存在差异,成交价格不因此而调整。 3.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钱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4.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交易标的价款后,交易双方共同办理交易标的产权过户手续。 5.交易标的成交后,办理交易标的房屋产权过户和证照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6.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而导致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并另行处置交易标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交易所有限公司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如出现交易标的被查封等其他情况的,由转让方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交易价****交易所有限公司指****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资金监管。****交易所有限公司于《资产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划转条件达成后,将监管账户中的金额扣除****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应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与转让方就交易标的签署交易合同。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交易标的按现状交易。交易标的面积以转让方现有的产权登记文件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机关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2.意向方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前应自行对交易标的现状、房地产权属登记现状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交易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3. 依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用地总面积为7200平方米,使用权期限自1996年1月16日起至2066年1月15日止。自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的合同权益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有义务协助受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意向方办理受让意向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交易标的所在地区房产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5.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交易标的过户登记的新产权人应为该受让方自身。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以任何第三方作为新产权人办理交易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亦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6.意向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不得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转让方已披露的事项向****交易所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抗辩,亦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要求****交易所有限公司调整成交价格、退款或补偿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周期、过户后的权属证照登记内容与披露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7.有关交易标的的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融达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融达评字第【24】12T004号)。 8.交易标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130号和粤房地证字第C****131号已缴纳出让金。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
|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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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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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000元。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电子钱包,具****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的操作指南为准。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该受让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交易规则的规定与转让方、****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
|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谭小姐;陈先生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020-****0702;96100转分机号569;614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