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批准,受****委托,****联合******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省**县庙铺**饰面用板岩矿采矿权,现将成交结果公示如下:
—、成交情况
(一)竞得人名称:****。
(二)竞得人地址:**省**市**县天城镇**大道211号(**大厦六、七层)。
(三)成交时间:2025年10月30日。
(四)成交地点:**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市民之家四楼B428会议室。
(五)成交价:人民币壹亿伍仟壹佰柒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00000.00元)。
二、采矿权简要情况
(一)出让人:****。
(二)交易机构:
****(地址:**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市民之家四楼C402);
******公司(**省**市**区珞喻路456号东亚大厦5楼)。
(三)采矿权名称:**省**县庙铺**饰面用板岩矿采矿权。
(四)出让编号:****。
(五)地理位置:**位于**县**镇**村、虎爪村、宝林村。(坐标见下表)
(六)开采矿种:饰面用板岩矿。
(七)出让年限:23.03年(含基建期,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八)年开采规模:30万立方米/年。
(九)勘查(开采)范围:面积0.9755平方公里;开采标高:+294m至+108m,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省**县庙铺**拟设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一览表
| 拐点序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 X | Y | |
| 1 | ****681.93 | ****4022.28 |
| 2 | ****216.16 | ****5085.40 |
| 3 | ****664.52 | ****4805.71 |
| 4 | ****826.50 | ****4477.04 |
| 5 | ****114.90 | ****4211.84 |
| 6 | ****413.19 | ****3711.39 |
| 7 | ****720.65 | ****3749.50 |
| 8 | ****819.47 | ****3968.25 |
| 9 | ****697.57 | ****4033.99 |
| 10 | ****797.71 | ****4271.52 |
| 11 | ****019.29 | ****4226.89 |
| 12 | ****038.49 | ****4042.32 |
| 13 | ****238.10 | ****4040.70 |
| 14 | ****287.19 | ****3926.72 |
| 15 | ****239.10 | ****3829.85 |
| 拟设采矿权面积 | 0.9755平方公里 | |
(十)**储量:根据《**县庙铺**饰面用板岩矿勘探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本次出让已探明**量3738.78万立方米(荒料量785.15万立方米)。
(十一)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按照评审通过的《**县庙铺**饰面用板岩矿矿产**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执行。
三、手续办理和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清。拍卖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第一年度自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30%,第二年度在同一个月(第一年度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月份,下同)之前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30%,第三年度在同一个月之前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30%,竞得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竞得人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同时竞得人须按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四、相关事宜
1.此次出让成交款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含**范围内山林、青苗、坟墓、道路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等其他费用。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支付庙铺**饰面用板岩矿勘探、矿产**规划调整、矿产**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编制等相关技术服务费用合计896.99万元(账户名称:****财政局专户;账号:565****50718,开户行:中国银行**支行)。
2.竞买人在****人民政府承诺:若竞得该采矿权,根据实际用地需求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相关费用按照现行政策进行支付,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
3.拍卖出让结束后,如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由竞得人按照其最高报价的20%向出让方交纳违约金,竞得人在参与竞买时已经明知并确认接受该处罚及承担该违约金。
4.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开采。
5.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用地、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开采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费用自理,未完善手续不能正常开工,以及因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群众矛盾等导致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6.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如需要对道路进行改造升级,由采矿权竞得人负责)、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7.本次拍卖出让为“净权”出让,对开采可能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的补偿已制定了“净权”处置方案并公示无异议(公示网址:http://www.****.cn/xxgk/xxgkml/ggzypz/kyqcr/spjg/202509/t****0905_****294.shtml),采矿权出让后所涉及上述补偿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按照“净权”处置方案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8.采矿权出让有效期内,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等原因需关闭矿山的,上级政府补偿后,****政府不再另行补偿。采矿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关闭矿山,****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
五、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违规,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视实际情况宣布竞买资格无效或解除成交确认书,由竞得人承担出让成交价10%的经济赔偿,视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采矿权,取消竞得结果,五年内禁止竞得人及股东参与**市境内矿业权交易。
1.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参与竞买的;
2.竞得人如不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不按期(包括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缴清前期勘查设计工作等费用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二)竞得人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竞得人须按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自行拆除或清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自**县自然**和规划部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自行拆除的视为废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组织拆除,竞得人承担拆除费用。
六、公示期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13日止。如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异议人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提出。
1.本次矿业权出让有关交易过程事宜请咨询****(联系人:陈先生133****0656,张先生139****4825)或******公司(联系人:张志远158****7687);
2.涉及矿业权本身有关事宜请咨询****(联系人:汤先生18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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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