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许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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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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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10-28
公文时效:
****撤销许可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10-28 00:00

阿左市监撤告〔2025〕1号

******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章****公司登记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6月23日,我局接到**市西**申请人章复湘提交的《关于撤销******公司股东登记信息的申请》,表明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公司股东。申请人表示从未外借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注册业务,****公司实际经营活动,申请依法撤销此条股东登记信息。

我局调取了******公司登记档案及机读档案进行审查。档案材料显示,******公司于2015年2月4日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叶瑞仁,投资人:付俊平,投资金额4800万元,占比30%;叶瑞仁,投资金额4800万元,占比30%;章复湘,投资金额3200万元,占比20%;张会芹,投资金额3200万元,占比20%。该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自2016年至2024年9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23年5月1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2025年6月24日,该公司存续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025年6月24日至8月8日,我局通过“****政府网”对******公司涉嫌****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反馈。2025年8月12日至8月25日,我局向******公司及主要人员叶瑞仁、付俊平、张会芹、徐元亮邮寄询问通知书,******公司、付俊平、张会芹、徐元亮因原址查无此人或电话无法联系通知书被邮寄退回,法定代表人叶瑞仁未回复。

2025年9月3日,****法院、旗**局、旗税务局、旗人社局发送《关于撤销******公司涉嫌****公司登记有关情况征询意见的函》;9月4日,****税务局《****总局****税务局关于撤销******公司涉嫌****公司登记有关情况征询意见的函的复函》,证明******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公司登记的决定无意见;其余部门未收到复函,视为无意见。

经查,******公司未经章复湘同意,于2015年2月4日冒用其信息取得设立登记。在我局调查时,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我局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规定,本局拟撤销2015年2月4日******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孙丽媛 联系电话:048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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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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