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收入征缴决定书公告
白自然资行决〔2025〕3 号
**市欣****公司****公司:
你公司开发建设****批发中心(金街)使用的建设用地(占地10846平方米),位****大学**分校南,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经依法评估该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价款908.350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总局****税务局 ****财政局 **** ****银行****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税发[2021]35号)文件规定“三、职责分工(一)税务部门职责2.负责受理缴费登记、费种认定、缴费申报、费款入库等工作3.负责对未申报及未缴、少缴费款的催报催缴工作”。********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土地出让收入价款908.3505万元。
二、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立刻与****联系,接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缴纳事宜,未按期缴清费款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如逾期仍未缴纳,自然**部门将联合**经侦、税务、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公告通过长**日报刊登,****网站发布。
六、联系方式
**** 庄先生 电话:0439-****09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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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