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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 | 成文日期: | ****1030 | |
| 名称: | ****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罗水许决字〔2025〕52号)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1030 | ||
| 主题词: | 现行有效 | >|||
****电厂****电站):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公司****电站项目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五十条、《**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公司继续在**市罗镜镇步贺****水电站尾水渠道用引水方式取地表水,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957.6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6.3936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为0.74立方米每秒),****电站项目2×500kW机组水力发电用水。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10年(2025年10月30日至2035年10月29日),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你公司应落实库区水**节约和保护,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电站发电取水应服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保障库区下游河道生态用水需求,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电站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五、项目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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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