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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申请单位:**县芒果网咖
营业地址:**县兴福****中心商铺110号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吧)
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马崇民;性别:男;年龄:34;
籍贯:**省**县。
拟变更经营地址:---无---
拟变更单位名称:---无---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
监督电话:0543-****327 邮编:256500
通讯地址:**县**一路2167号****
公示时限:十个工作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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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