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餐饮食材供应
三、成交信息
标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省**市**县**镇府前路216号(自主承诺)
成交费率:85%
标包2:
供应商名称:**润****公司
供应商地址:**省**市**区红光街道**路5号中国宝武**(产业)总部A1栋103号
成交费率:95%
四、主要标的信息
| 服务类 |
| 名称:餐饮食材供应(标包1)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总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以服务验收结果作为合同续签的依据。 服务标准:合格,详见采购文件 名称:餐饮食材供应(标包2)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总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以服务验收结果作为合同续签的依据。 服务标准:合格,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黄训端、张瑞玖、张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80%收取
标包1收费金额:24252.8元;标包2收费金额:24252.8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成交供应商得分:85.03分(标包1);84.09分(标包2)
2、成交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n)、优质采云采购平台(www.****.com)、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www.****.com)。
3、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一次性向****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省**市**区紫云路888****集团总部基地407****集团****中心),联系电话:0551-****0155。
4、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采购人:****
地 址:**省**市
联系方式:徐老师 0551-****9666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紫云路888号
联系方式:应急客服电话:0551-****0153(接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潜在供应商应优先拨打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时再拨打该“应急客服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志凌、张文奇、陈鹏飞(1503室)
电话:0551-****1459、****1461、****1460、152****7650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餐饮食材供应答疑澄清
各供应商:
我公司现对****餐饮食材供应(项目编号:****)磋商文件做出如下答疑澄清。此次答疑澄清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磋商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项目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1.本项目评分办法和标准“食材检测能力”评定项中。我公司所提供的近半年内三张检测发票,其检测机构并非同一家,此种情况是否得到认可。
答:予以认可。
2.当前周谷堆官网已停止更新农产品行情报价信息。鉴于周谷堆官网报价停更的实际情况,为保障项目结算工作的规范性与可行性,我司特向贵方提出疑问:该项目结算时,****发改委发布的相关农产****发改委价格通常具有权威性与时效性,能够客观反映市场行情,符合采购项目对价格基准的基本要求。
答:采购需求中“项目结算时,以每批次产品配送当天**周谷堆**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官网(hfzgdncp.com)(以下简称“周谷堆官网”)上公布的行情价中的“高价”作为基准价,乘以成交的综合费率后,作为单一产品结算的单价。”调整为“项目结算时,以每批次产品配送当天**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系统(批发市场:****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网址:pfsc.****.cn)中公布的行情价中的“最高价”作为基准价,乘以成交的综合费率后,作为单一产品结算的单价,供应商应及时记录并保存上述系统中相关价格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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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