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市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环境局特印发了《**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1209-2021)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年度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因此,****作为《**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之一,按照相关规范指南要求编制了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工作。
****法人代表:袁兆聚;所属行业:钾肥制造、锅炉、工业炉窑;地理位置:**市**区漓江街233号;生产周期:1天;联系方式:136****4818;委托检测机构名称:****。
本次场地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共布设了2个土壤采样点和3个地下水采样点。本次土壤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45项,地下水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基本项目35项(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根据获取的检测数据,分析评价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得出如下结论:
(1)土壤监测结果表明,本次土壤中甲苯、苯胺、六价铬等共计30项污染物在各监测点均未检出。将检出指标数据与对应标准限值对比分析,所有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小于其所对应的标准限值。即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小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说明本企业的日常生产行为,未对本厂范围内的土壤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企业采取的土壤防控措施是有效的。
(2)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本次地下水中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亚硝酸盐(以N计)、苯、甲苯、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六价铬、铁、锰、砷、汞、铜、锌、铅、镉、铝、碘化物、硒、三氯甲烷、四氯化碳24项指标在各监测点均未检出。将检出指标数据与对应标准限值对比分析,所有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均小于其所对应的标准限值。即地下水中各污染物浓度小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III类水浓度限值,说明本企业的日常生产行为,未对本厂范围内的地下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企业采取的地下水防控措施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本次监测显示,本企业的日常生产行为,未对本厂范围内的地下水及土壤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企业采取的土壤和地下水防控措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