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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个人独资)等88家市场主体:
我局在工作****贸易商行等部分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相关信息,信****贸易商行(个人独资)等88家市场主体向本局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存在下列问题:
1.所递交的申办材料中,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所记载的经营场所与现场实际情形严重不符。
2.所递交的申办材料中,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存在伪造、虚假签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经查实,上述事实客观存在。****商行(个人独资)等88家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律规定,本机关拟作****贸易商行(个人独资)等88家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
现将拟撤销的市场主体名单进行公示。因拟撤销的市场主体均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本机关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予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如你(单位)有意见,请于15****机关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你单位逾期不提交的,****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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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
附件:拟撤销市场主体名单
联系电话:0797-****322
联系地址:**省**市****
邮政编码:3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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