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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管理局对**市千香饭庄使用的复用型餐具“勺子”抽检不合格违法行为作出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