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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通告如下:
一、**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涉及高**镇面积153.40公顷。
二、禁止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
四、在五度以上、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