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审批
江苏-苏州-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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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市)
发布日期: 2025-10-30 17:4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卡车厢式配件生产项目

**市巴城镇石牌立基路18号2号房

****

**淀杉湖****公司

现因市场发展需要,****(内资)拟投资700万元,搬迁至**市巴城镇石牌立基路18号租赁昆****公司的2号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39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卡车厢式配件320万台。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市石牌****公司,执行**市石牌****公司接管标准。

2.项目焊接、下料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去毛刺废气及设备维护油雾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公司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市巴城镇石牌东泰丰路66号18号房

******公司

**淀杉湖****公司

现因市场发展需要,******公司(内资)拟投资500万元,于**市巴城镇石牌东泰丰路66号租赁昆****公司的18号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塑料制品(例如:汽车用塑料开关、3C类塑料零件)1000万件。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石牌****公司,执行**市石牌****公司接管标准。

2.项目注塑、印刷、打胶废气由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碎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丙烯腈、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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