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1号一层门面、二层及红门局12号附房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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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0-3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1-06 |
| 出租底价 |
7632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市辖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 联系人 |
叶小姐、杨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2307 |
| 联系地址 |
**市上**泛海国际A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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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红门局1号一层门面、二层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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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红门局1号一至二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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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3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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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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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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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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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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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12号附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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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红门局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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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上字第17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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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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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综合(仓储)用地/种子加工综合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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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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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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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1号一至二层和红门局12号附房,3处房屋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出租。出租面积为632.75㎡(红门局1号一层门面出租面积约31.43㎡、二层租赁面积约587.36㎡,红门局12号租赁面积为13.96㎡),红门局1号一至二层房屋****测绘所得,红门局12号租赁面积为证载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红门局1号一至二层房屋已持有编号为****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3、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内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家电、床等酒店经营设施设备及装修不包含在本次出租范围内。以移交时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等完好。 4、本次租赁房屋未空置,为实际使用人占用,实际****酒店,本次招租成交后不****酒店,可经营的业态请承租方自行研究认定,出租方不做任何保证。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63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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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63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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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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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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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免租期4个月,免租租金分2次抵扣,即在第1期和第5期租金支付时抵扣首年2个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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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以后每一期租金在上一期租期到期前10日内支付至出租方账户。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在上一个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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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按首年租金的25%计,履约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且承租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无息退还。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业态应符合权证用途要求,经营前需取得营业所需要的各类证照等,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业态。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土地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5)**市红门局1号一层门面、二层房产证为杭房权证上更字第****39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证载用途非住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红门局12号持有杭上字第17617号房屋所有权证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房屋证载的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现状以及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现状、位置及公共上下水管道存在渗漏、漏水及雨水倒灌等情况,如后续发生类似情况,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各项费用。 (7)租赁房屋经依法展示后以交付时实物展示为准,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租赁房屋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房屋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8)承租方承租租赁房屋前,须对该处房屋的结构、装修、位置、环境、设施、物业及水电可供容量等现状进行全面了解。承租方承租后,出租方不再为其改变条件进行投入。 (9)承租方负责履行租赁房屋区域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10)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房屋经营过程中向相关部门或企业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卫生费等。 (11)承租方须承诺以下事项:①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②财产未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③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纪、违规以及不良信誉记录;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全责任事故;⑤近三年内承租方未与出租方及其关联****商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企业,含全部直接及间接参股企业)发生过合同争议纠纷、仲裁或诉讼。 (12)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样本)为准。 3、标的交付: (1)本次招租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实际使用人适用)。 (2)非实际使用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实际使用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等原因导致延迟租赁房屋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该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实际使用人搬离腾房时间**时,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交付房屋的,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共7年。若承租方等待接收房屋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且因客观原因出租方仍无法腾空房屋向承租方交付的,在房屋实际交付前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付的租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承租方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与承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非实际使用人适用)。 (3)如承租方逾期付清交易资金,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做顺延。 (4)交接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 4、本项目承租方按如下标准承担交易服务费: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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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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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董先生 |
联系电话 |
135****6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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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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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2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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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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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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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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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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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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