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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保障中心**省南水北调受水区******管理站提升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7月28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政府院内
被投诉人1:**市****保障中心
地址:**省**市**区怀府路729号
被投诉人2:**金迪辉全****公司
地址:**省****示范区李万乡史平陵村158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示范区建业路西侧123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保障中心、代理公司未履行对投标企业的企业资产划型核查义务。
投诉事项2:中安建设虚假声明“中型企业”,谋取采购竞争优势。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1.本机关认为,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且告知了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本机关认为,****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错误,中安公司已解释数据错误的原因,该数据错****公司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划分,****公司未因数据填写不实获得其他竞争优势或非法利益,该声明函不属于虚假声明。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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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