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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基本情况
个体工商户****超市2025年7月29日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
1.依法处置情况
经查,个体工商户****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管理局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符合《****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违法行为类型的规定情形,当事人同时具备免罚条件。决定对当事人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产生。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