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主题分类 ]土地 | |
| ****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2025-10-22 | |
| 有效 | [ 文 号 ]靖政发〔2025〕145号 | |
| ****关于**县2021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区块二)征收土地的公告 |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经“陕政土批〔2024〕866号”和“榆政资规建函〔2024〕14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张家畔街道瓦房村等有关村组集体土地0.0373公顷。****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次名称
**县2021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区块二)
二、征收土地示意图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总面积0.0373公顷,位于张家畔街道瓦房村,其中耕地0.0369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及补偿安置标准
| 地类 | 面积(公顷) | 费用标准 |
| 耕地 | 0.0369 | 247.5万元/公顷 |
| 建设用地 | 0.0004 | 247.5万元/公顷 |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结束(共10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土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已依法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前期工作。被征收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通过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二)****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公开征地信息,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工用地。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根据征地批准文件依嘱托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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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