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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2025年10月10日—10月3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91-****983
通讯地址:**自治区****(**区**大道东段)
邮编:850000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关于柳梧大桥南桥头B匝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拉环评审〔2025〕95号 | 2025年10月10日 |
| 关于沥青混凝土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拉环评审〔2025〕96号 | 2025年10月11日 |
| 关于**自治区兽药质****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拉环评审〔2025〕97号 | 2025年10月27日 |
| 关于******公司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拉环评审〔2025〕98号 | 2025年10月27日 |
| 关于新型绿色****基地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拉环评审〔2025〕99号 |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