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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分局2025年10月31日作出**海流图物流园机动车能源补给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8-****803
通讯地址:****环境局****分局3001室
邮 编:0153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海流图物流园机动车能源补给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中环审发[2025]17号 | 2025年10月31日 |
****环境局****分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