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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075234L | 建设单位法人:李海 |
| 于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省****工业园区 |
| 年处理2万吨城市污泥和渣土制砖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3-C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 ****工业园区 |
| 经度:117.73828 纬度: 33.38996 | ****机关:宿****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8-16 |
| 泗环建函〔2022〕3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94 |
| 14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075234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075234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302MACAGJTX16 | 竣工时间:2025-07-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66897 |
| 技改:****处理厂的干化污泥及******公司提供的渣土作为原料加入制砖生产线中,代替部分煤矸石,项目产能不变,仍为年产8000万块烧结煤矸石砖。本项目不新增用地,将厂区东北角生活区拆除,**污泥渣土库2000m2用于储存污泥和渣土。 | 实际建设情况:已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完成建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处理2万吨城市污泥和渣土制砖项目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已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完成建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次技改项目不变更生产工艺,不增加产能,在破碎、筛分工序加入污泥和渣土,代替部分煤矸石作为原料进行制砖。 | 实际建设情况:已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完成建设。 |
| 对照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经自行检查,年处理2万吨城市污泥和渣土项目已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成建设,投入正常生产;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在搅拌过程需要加入一定量的水进行拌合,污泥本身含有一定水分,因此不需要对污泥进行烘干处理,生产过程无污泥烘干废气产生,无需安装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进行恶臭处理;本项目未在厂区设置食堂。依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核查本项目未发生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核定总量控制指标,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二)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雨水收集后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产品添加。项目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脱硫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不外排。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废要分类收集、分类处置。项目生产过程中一般固废的暂存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并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固废的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中有关要求。 (五)按照《**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标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检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检测。 (六)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分析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经自查。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设1台粉碎机、2台振动筛,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15m高1#排气筒(DA001)排放。焙烧废气采用湿式除尘+双碱法脱硫治理,经28米2#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原料库、污泥渣土储存库建设门式钢架结构库房,四周全封闭,设洒水抑尘设施,车间设置喷淋等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按照实际生产工艺,未对污泥进行烘干,无烘干废气排放;未设置食堂,无饮食油烟排放。本项目废水变化为生产用水、车辆清洗用水、初期雨水。绿化用水、脱硫用水、抑尘用水、生活用水不改变。项目雨水收集后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产品添加。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脱硫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不外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金属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外售,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砖、废泥坯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泥渣收集后作为原材料回用于生产。已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安装在线检测设施,通过验收正常运行。 |
| 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在搅拌过程需要加入一定量的水进行拌合,污泥本身含有一定水分,因此不需要对污泥进行烘干处理,生产过程无污泥烘干废气产生,无需安装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进行恶臭处理;本项目未在厂区设置食堂。依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核查本项目未发生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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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 | 0 | 0 | 0 | 0 | 2.83 | 0 | / |
| 12.41 | 0 | 0 | 0 | 0 | 12.41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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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布袋除尘器+是电除尘器+双碱脱硫 | **省地方标准DB34/ 4362-2023中排放标准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1)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 本项目设1台粉碎机、2台振动筛,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15m高1#排气筒(DA001)排放。 (2)焙烧废气 本项目焙烧废气采用湿式除尘+双碱法脱硫治理。 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在搅拌过程需要加入一定量的水进行拌合,因此不需要对污泥进行烘干处理,无污泥烘干废气产生。 | 本项目2025年7月23日--24日验收监测结果表明:厂界无组织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324mg/m3,满足**省地方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表3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1.0mg/m3,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56mg/m3、0.006mg/m3、小于10(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5mg/m3、0.06mg/m3、20(无量纲)。DA001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03mg/m3,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95.3%。DA002污染物最大排放速率氨0.035kg/h、硫化氢3.04×10-3kg/h、臭气41(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二氧化硫7mg/m3、氮氧化物30mg/m3、颗粒物7.8mg/m3,满足**省地方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依据验收检测期间脱硫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排放浓度预测,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83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2.41t/a,均小于主要污染物核定后审批的总量指标(SO247.5t/a,NOX13.2t/a)。 |
| 1 | 减震、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机械;对振动较大的设备的基础采取减振措施;设置独立设备房,采用厂房隔声等;空气过滤器进口装设消声器,加强设备保养与维护。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东、南、西、北侧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 |
| 1 |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废要分类收集、分类处置。项目生产过程中一般固废的暂存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并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固废的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中有关要求。 |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金属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外售,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砖、废泥坯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泥渣收集后作为原材料回用于生产。 |
| ****拟投资600万元,新增1台污泥烘干设备,其余生产设备不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处理厂的干化污泥及******公司提供的渣土作为原料加入制砖生产线中,代替部分煤矸石,项目产能不变,仍为年产8000万块烧结煤矸石砖。本项目不新增用地,将厂区东北角生活区拆除,**污泥渣土库2000m2用于储存污泥和渣土。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处理2万吨城市污泥和渣土制砖项目生产能力。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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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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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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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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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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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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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