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31 10:34 <
当事人名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1MABLXK7G6L
地址:**省**市**区化乐镇化乐村桥边组
我局于2025年6月27****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对位于**省**市**区化乐村桥****集团****公司建设的年入洗90****煤厂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1.你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开采,设计年产原煤30万吨,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11年10月14日****保护厅批复,2017年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煤矿办理有排污许可登记手续(编号****0221MABLXK7G6L001Y),****煤矿井下未出煤,煤矿矿井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2.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年产30万吨煤矿项目工业场地内建设了年入洗90****煤厂项目(经度:105.212583,纬度:26.473898),已建成主要包括筛分破碎车间及配套设施、主厂房及重介选煤主体设施、带式输送机栈桥相关设施、选煤水浓缩机(罐)等设施设备,检查时未建设、未生产;3.执法人员已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4.****公司未能提供年入洗90****煤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等相关资料;5.现场检查时,****煤厂筹备期总负责人徐永生配合开展现场勘察,代表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程设计、设备成套与安装承包合同》、环境咨询服务合同、徐永生任职文件、30****煤矿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集团****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人范鹏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2.******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证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3.******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徐永生)(证明未批先建违法事实情况)。
4.《**煤业(90万吨/****煤厂土建及钢结构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4-8-26)、《****集团****公司90万吨/****煤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成套与安装承包合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码:****)(证明建设项目施工建设、投资建设情况)。
5.《****集团****公司年入洗90万吨原煤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论证报告修改意见》。(证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公司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建设的年入洗90****煤厂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及运行,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