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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4399264 | 建设单位法人:陈柔焰 |
| 胡政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开发区 |
| **省****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8栋光谷建设大厦A栋19-26层 |
| 雄楚大街(楚平路~三环线立交)改造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人行地道)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81-E48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
| 建设地点: | **省****开发区 |
| 经度:114.37879,114.44573 纬度: 30.50492,30.48948 | ****机关:****保护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4-10-22 |
| 武环管〔2014〕15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767622.75 |
| 23383.42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439926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国和****公司 |
| ****0111MA4K4WX60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4KXTM362 | 竣工时间:2018-05-1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n/Article-detail-id-****264.html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程西起雄楚大街改造工程(梅家山-楚平路段)设计止点K7+320,**三环线胜利立交连接线K14+460,全长7140m,楚平路至光谷一路采取主线高架桥+地面辅道的建设模式,主线高架桥双向6车道26m宽。光谷一路至三环线段利用现状地面主辅断面改造,主线6车道,辅道4车道。全线设3座部分互通式立交,即民院立交、光谷大道立交、佳园路立交。为联系高架桥与地面辅道,本段共设置上下桥匝道9条,其中5条上桥匝道,4条下桥匝道。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西起雄楚大街改造工程(梅家山-楚平路段)设计止点K7+320,**三环线胜利立交连接线K14+460,全长7140m,楚平路至光谷一路采取主线高架桥+地面辅道的建设模式,主线高架桥双向6车道26m宽。光谷一路至三环线段利用现状地面主辅断面改造,主线6车道,辅道4车道。全线设2座部分互通式立交,即民院立交、光谷大道立交。为联系高架桥与地面辅道,本段共建设上下桥匝道8条,其中4条上桥匝道,3条下桥匝道。 |
| 因征地未解决,导致一条上桥匝道和佳园路立交未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墙、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于因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应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施工场地出口应设置冲洗平台;渣土应予以及时清运,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结束后须及时对临时堆土场、施工场地等施工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施工过程中应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用临时声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应严格遵守中、高考期间限制施工的规定,以保障当地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项目施工时须设置沉淀池,防止泥水漫流;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道路排水系统,并统筹区域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污水管****处理厂污水收集系统相衔接。 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低噪声路面、声屏障等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或减轻道****学校、医院、住宅等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应预留环保资金,根据项目运行阶段的声环境监测数据和国家相关标准,对于道路沿线声环境质量超过标准且超过现状的环境敏感建筑应进一步采取降噪措施以使其达到合理室内声环境质量。你公司还应负责对由于工程建设引起的噪声扰民和投诉事件予以妥善解决。 你公司应根据《报告书》中的道路交通噪声影响预测,配合有关部门科学规划道路沿线开发建设,在道路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学校、医院、住宅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 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将各项环保要求明确纳入工程承包合同与工程监理内容,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期在居民集中区设置2.5m高的施工围挡,不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2)施工材料运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采用密闭车辆,避免沿途撒落; (3)施工期间租用洒水车,设移动式喷水软管(自带雾化喷嘴),对土石方开挖及装卸过程喷水控尘,对施工场地裸露地表定期洒水控尘; (4)项目临时堆土场、施工场地等施工影响区生态环境已恢复,现场已无施工痕迹。 (1)施工期在居民集中区设置2.5m高的施工围挡; (2)施工选用了低噪声施工机具和车辆,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并且定期维护保养施工设备; (3)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以及施工作业方式,21:00~7:00未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 (4)中、高考期间未进行施工。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未外排;道路工程施工区域内雨水顺地势高差进入临时排水沟内,再经排水沟出水口排入临时雨水沉淀池,经沉淀池处理后,作为施工控尘用水。道路排水系统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污水管****处理厂,运行良好。 建设单位在道路沿线设置了3m直弧式声屏障(11534.3m)、371m半封闭式声屏障以及低噪声路面(277350m2)等降噪措施。经现状监测,沿线敏感点室外噪声值可优于环评现状,室内噪声值满足《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中“表2.1.3”中“日常生活”相应标准值(昼夜间≤45 dB(A))要求。 建设单位已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项目环保要求已纳入工程承包合同与工程监理内容,《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基本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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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声屏障、低噪声路面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环评现状值 | 3m直弧式声屏障(11534.3m)、371m半封闭式声屏障以及低噪声路面(277350m2) | 环境噪声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或《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或优于现状水平的要求 |
| 1 | 渣土应予以及时清运,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 均已妥善处置 |
| 1 | 施工结束后须及时对临时堆土场、施工场地等施工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 项目临时堆土场、施工场地等施工影响区生态环境已恢复,现场已无施工痕迹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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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