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二、入河排污口审批范围
(一)排污口分类
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二)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范围
工矿企业排污口、****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厂排污口的**、改建或者扩大,应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地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见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登记。
三、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省级及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实行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流程
(一)申请。责任主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审批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
3.1 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3.2 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查勘)
3.3 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设置论证材料
(四)决定。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责任主体材料修改、开展专家评审、听证、现场查勘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政府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五、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提交的资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四)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一)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二)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生态环境现状;
(三)入河排污口位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环境影响以及相关环境风险分析;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论证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以及效果;
(七)论证结论;
(八)需要分析或者说明的其他事项。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上述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
七、重新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情形
(一)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
(三)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
(四)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动的。
八、不予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的;
(三)所在水功能区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水质目标要求,且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处理厂排污口设置;
(四)经相关部门认定直接影响防洪、取水、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或航道通航的;
(五)不满足所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管理要求的;
(六)违反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禁止条款的;
(七)不符合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九、咨询、受理地点及承办股室
咨询、受理地点:**县欣山镇**大道希望路 ****
承办股室:水生态环境股(202室)
****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参考样式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入河排污口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 | |||||
| 设置(申请)类型 | £新设 £改设 £扩大 |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
| 责任主体基本信息 | ||||||
| 责任主体1(申请单位)名称:(单一责任主体只需填写此项) | ||||||
| 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盟) 县(区、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 联系电话: | |||||
| 行业类别 | ||||||
| 排放标准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责任主体2(申请单位)名称: | ||||||
| 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盟) 县(区、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 联系电话: | |||||
| 行业类别 | ||||||
| 排放标准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 | ||||||
| 责任主体N(申请单位)名称: | ||||||
| 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盟) 县(区、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 联系电话: | |||||
| 行业类别 | ||||||
| 排放标准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盟) 县(区、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 排入水体名称: | ||||||
| 所在流域: | ||||||
| 经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 纬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 |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
| 是否共用 | £是 £否 |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 m,S= m2 | |||||
| £方形截面:L×B= m× m,S= m2 | ||||||
| £其他形状截面:S= m2 | ||||||
| 建成时间 | (或拟启用时间) | |||||
| 申请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填写此项) | ||||||
| COD | ||||||
| NH3-N | ||||||
| TN | ||||||
| TP | ||||||
| (其他重点污染物) | ||||||
| 责任主体1:(名称) | ||||||
| COD | ||||||
| NH3-N | ||||||
| TN | ||||||
| TP | ||||||
| (其他重点污染物) | ||||||
| 责任主体2:(名称) | ||||||
| COD | ||||||
| NH3-N | ||||||
| TN | ||||||
| TP | ||||||
| (其他重点污染物) | ||||||
| …… | ||||||
| 责任主体N:(名称) | ||||||
| COD | ||||||
| NH3-N | ||||||
| TN | ||||||
| TP | ||||||
| (其他重点污染物) | ||||||
| 申请理由: | ||||||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 | ||||||
| 污水排放路径图(排污单位-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 | ||||||
填写说明
1.“入河排污口名称”:按照HJ 1235规定填写。
2.“申请单位”: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即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责任主体提出申请。
3.“入河排污口类型”:依据HJ 1312勾选。
4.“设置(申请)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5.“入河排污口编码”:按照HJ 1235规定填写。尚未获取入河排污口编码的,可不填写。
6. “责任主体1(申请单位)名称”“责任主体2(申请单位)名称”“责任主体N(申请单位)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当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逐一填写责任主体名称。此表及相应内容可根据责任主体数量增续。
7.“详细地址”: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详细地址,具体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多证合一”后证照上的内容填写。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9.“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10.“行业类别”:按照GB/T 4754规定的行业规范填写,格式为“四级行业代码+行业名”,如“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GB/T 4754未规定的可不填写。
11.“排放标准”:填写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排放要求)完整名称、标准号(文件号)及执行标准等级,如“《****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12.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填写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上的证书编码或者排污登记编码。如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尚未实施排污登记,填写“尚未申请”。
13. “所在行政区域”: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所在位置,具体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或者具体位置”。
14.“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的河流(含**、沟、渠等)、湖泊、水库名称。
15.“所在流域”:填写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流域、珠江流域、东南诸河、西南诸河、西北诸河。
16.“经度”“纬度”:采用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采用CGCS2000坐标系。
17.“污水排放方式”“是否共用”“入河方式”:以“√”勾选相应选项,“入河方式”勾选“其他”的,须填写具体的入河方式。
18.“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入河排污口为圆形截面的,填写直径d和截面面积S;入河排污口为方形截面的,填写长L、宽B以及截面面积S;入河排污口为其他形状截面的,填写截面面积S,长度单位m指米,面积单位m2指平方米。
19.“建成时间”:填写入河排污口实际建成时间或拟启用时间,采用YYYYMM格式,如2024年6月建成的,填写“202406”,不明确的填写“不详”。
20.“申请的入河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照HJ 525规定,填写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全年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特殊时段污水日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日排放量。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各申请单位应逐一填写各自申请量。具体测算方法参照HJ1386规定。mg/L指毫克/升,t/a指吨/年,t/d指吨/日。
21.“申请理由”: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需求、可行性。
2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结论。
23.“污水排放路径图(排污单位-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应清晰标明排污单位、排污管线走向、入河排污口及受纳水体的位置,明确与临近各级考核断面、相关保护区域的位置关系,排污管线应标明长度信息,示意图应标明指北针。采用JPG、JPEG、GIF等格式图片的,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附件2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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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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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排污口,具体分类:£工业企业雨洪排口;£矿山雨洪排口;£尾矿库雨洪排口;£****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农业排口,具体分类:£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其他排口,具体分类:£大中型灌区排口;£**码头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污口 | |||||
| 责任主体1(申请单位)名称:(单一责任主体只需填写此项)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责任主体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责任主体2(申请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责任主体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 | ||||||
| 责任主体N(申请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责任主体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盟) 县(区、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 排入水体名称: | ||||||
| 所在流域: | ||||||
| 经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 纬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 |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 入河方式 | £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
| 是否共用 | £是 £否 | |||||
|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入河排污口名称”“入河排污口编码”:按照HJ 1235规定填写。尚未获取入河排污口编码的,可不填写。
2. “入河排污口类型”:依据HJ 1312选择。
3.“责任主体1(申请单位)名称”“责任主体2(申请单位)名称”“责任主体N(申请单位)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当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逐一填写责任主体名称。此表及相应内容可根据责任主体数量增续。
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5.“责任主体地址”: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详细地址,具体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多证合一”后证照上的内容填写。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7.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填写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上的证书编码或者排污登记编码。如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尚未实施排污登记,填写“尚未申请”。如责任主体未纳入排污许可监管范围的,填写“无”。
8.“所在行政区域”: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所在位置,具体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或者具体位置”。
9.“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的河流(含**、沟、渠等)、湖泊、水库名称。
10.“所在流域”:填写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流域、珠江流域、东南诸河、西南诸河、西北诸河。
11.“经度”“纬度”:采用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采用CGCS2000坐标系。
12.“污水排放方式”“是否共用”“入河方式”:以“√”勾选相应选项,“入河方式”勾选“其他”的,须填写具体的入河方式。
13. “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