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设一栋排练大厅和附属配套用房项目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10-31 14:43 至 2025-11-15 14:43 | |||
| 行政区划 | **自治区-**市-** | 地块面积(m2) | 2600.96 | |||
| 地块规划用途 | 机关团体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自治区**市****牧骑 | |||
| 经度 | 122.346582 | 纬度 | 42.92970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4-13 至 2025-04-3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饶佐民 | 单位联系电话 | 188****4599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饶佐民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8****4599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牧骑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李**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93****3098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牧骑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建设一栋排练大厅和附属配套用房项目地块坐落于**自治区**市**甘旗卡镇博王大街中段南侧,自然**局西侧。地块四至为:北至博王大街,西至**就业局,南至恒益悦城小区,**科******局,中心坐标为东经122°20′47.695″、北纬42°55′42.920″, 地块面积2600.96平方米。依据《**甘旗卡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机关团体用地。 地块历史用地类型为其他草地,土地权利人为**甘旗卡镇。根据2019年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机关团体用地,土地权利人****政府;依据《国有用地划拨决定书》(后自然划字﹝2021﹞12号),地块于2021年划拨,划拨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土地权利人为****牧骑,当前状态为建设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一栋排练大厅和附属配套用房地块规划为文化设施用地,属于“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范畴,故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结合国家审计署**特派办明确要求,及《****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4﹞198号)、《****环境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4﹞152号)、《****环境局****分局科******局关于补充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批)的函》(后环字﹝2024﹞69号)文件相关规定,该地块用途已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需依法及时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5年4月14日,受**左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定地块特征污染源和污染因子、地块土壤污染区域,根据对检测数据的评估分析,确定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并编制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地块后续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