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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84MAD7BJTM3X | 建设单位法人:郑佃兵 |
| 郑佃兵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市**街道青云大街与**北路交叉口西260米** |
| 水溶肥及微生物菌剂生产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5-其他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24-复混肥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市 **街道青云大街与**北路交叉口西260米** |
| 经度:119.18419 纬度: 36.476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4-25 |
| 潍环安审报告表字〔2024〕3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784MAD7BJTM3X001Z |
| 2025-08-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84MAD7BJTM3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鼎****公司 |
| 913********415517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0MA7G8QDW3U | 竣工时间:2025-07-22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78116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项目总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465平方米。项目购置搅拌罐、灌装机、混料机、混合机、粉碎机、造粒机等生产设备67台(套)。项目建成后,具有年产12000吨水溶肥、20000吨微生物肥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二期在现有车间新增搅拌罐、粉碎机、发酵罐、破碎机、计量包装机等设备25台(套),项目二期投产后全厂具有年产12000吨水溶肥、20000吨微生物肥的生产能力 |
| 本次二期项目水溶肥(水剂)产品:淘汰原有一期3台2000L搅拌罐,改为4台5000L搅拌罐,其中1台备用,新增5台3000L备用搅拌罐,总产能6000t/a保持不变;微生物菌剂(固态)产品:新增1台干燥机用于干燥水分已获得品质更好产品,无新增污染物产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搅拌、发酵、灌装 | 实际建设情况:搅拌、发酵、灌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2、项目利用现有厂房闲置区域进行进行生产经营,施工期仅为设备安装、调试。不得进行开挖,不得有扬尘污染产生。 3、重视和加强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水溶肥(粉剂)投料、粉碎、搅拌、造粒、筛分、包装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废气,微生物菌剂(水剂)发酵过程产生的发酵、培养废气及原料尿素遇水搅拌过程中挥发游离的氨。项目水溶肥(粉剂)生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表1中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颗粒物≤l0mg/m3)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15m排气筒,颗粒物≤3.5kg/h)。微生物菌剂(水剂)发酵、培养废气及原料尿素遇水搅拌过程中挥发游离的氨密闭收集后经1套水喷淋装置(添加生物除臭剂)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通过加强车间密闭,增强废气收集效率、周边绿色植物吸收等措施降低未被收集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浓度,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厂界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无组织: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七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 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16 (无量纲))。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不得新上燃煤(燃油、燃气)锅炉。 4、项目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项目生产用水及喷淋装置更换水全部进入产品外售,不得有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公司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公司****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汶河。对垃圾收集站、化粪池等有可能引起废水下渗的环节进行防渗处理,不得对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项目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吸声、隔声等措施。营运期间产生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昼间≤ 65dB (A)、夜间≤55 dB (A)。 6、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统一处理;原料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产生固废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做到了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2、项目施工期仅为设备安装、调试。不进行开挖,无扬尘污染产生。 3、项目水溶肥(粉剂)生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颗粒物≤10mg/m3)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15m排气筒,颗粒物≤3.5kg/h),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微生物菌剂(水剂)发酵废气密闭收集后经1套水喷淋装置(添加生物除臭剂)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有组织:氨≤4.9kg/h,硫化氢≤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15m高排气筒);厂界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无组织: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七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 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16 (无量纲))。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环评及总量确认书要求。项目无锅炉。 4、项目区采用雨污、清污分流制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公司****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汶河,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垃圾收集站、化粪池等有可能引起废水下渗的环节已进行防渗处理,不会对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 5、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震、吸声、隔声等措施,噪声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6、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原料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版)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7、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 8、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范围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减少**浪费和环境污染。加强各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9、如有扰民、信访事件发生,立即停业整顿,直至搬迁。 10、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识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责任。 1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2、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13、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自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实际建设情况:7、项目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了详尽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 8、符合要求。 9、项目无扰民、信访事件。 10、项目已设置了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了标识牌 11、符合要求。 12、符合要求。 13、企业正在组织自主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259 | 0 | 0 | 0 | 0.026 | 0.026 | |
| 0 | 0.091 | 0 | 0 | 0 | 0.091 | 0.091 | |
| 0 | 0.007 | 0 | 0 | 0 | 0.007 | 0.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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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 已建设 | 无需监测 |
| 1 | 布袋除尘器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已建设 | 已检测 | |
| 2 | 水喷淋装置(添加生物除臭剂)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已建设 | 已检测 |
| 1 | 隔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已建设 | 已检测 |
| 1 | 对垃圾收集站、化粪池等有可能引起废水下渗的环节进行防渗处理,不得对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 | 垃圾收集站、化粪池等有可能引起废水下渗的环节已进行防渗处理,不会对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 |
| 1 |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统一处理;原料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产生固废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原料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版)要求 |
| 1 | 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 | 项目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了详尽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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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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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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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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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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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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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