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政府计划调整该宗土地的规划用途,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2025年10月2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我局出具了《关于退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申请退还36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位于**省齐齐****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消防中心21-01-07(划)项目地块36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针对****县政府提交了《****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位于**省齐齐****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依自然资呈〔2025〕50号)。
依据《****政府关于同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位于**省齐齐****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依政发〔2025〕71号)文件要求,我单位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偿收回你单位位于**省齐齐****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消防中心21-01-07(划)项目地块3600平方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单位将对以上处理决****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天,如你方在公示期内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公示期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单位将直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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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