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你局《****民政局关于请求研究明确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具体移交单位的请示》(涵民〔2025〕71号)收悉。根据《****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8〕43号)、《关于加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140号)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当地民政部门,权属归民政部门所有”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全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不****民政局所有,请你局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不动产权属移交登记,将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民政局,并统筹开展设施接收及后续使用管理,确保设施规范用于养老服务,助力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切实保障全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