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346883W/202304-00019 | 信息分类:节能审查 | |
| ****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3-04-26 | |
| ,, | 有效性:有效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于云河湾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 失效时间:暂无 | |
发改字〔2023〕64号
关于云河湾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市****建设局:
报来《关于申请云河湾项目节能审查的函》及附件材料收悉。依据**市工程****公司对安****总院****公司编制的《云河湾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结果及专家意见,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云河湾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
二、项目概况:
云河湾项目位于**市**区**路与**化南路**,总用地约119.57亩,总建筑面积约225531.19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住宅、商业配套、地下停车库(含人防),以及室外道路、景观绿化等,项目总投资为12.88亿元。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1635.92吨标准煤(当量值)、3487.6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量为1090.51万千瓦时、天然气24.35万立方米。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节能措施。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项目建成运行后,应建立能耗在线检测系统,加强重点能耗设备监测,进一步降低项目综合能耗。
(四)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节能管理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
四、加强监督自查
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自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事项。我委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省、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五、其他事项
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附件:关于《云河湾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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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6日
**** 202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