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08155N/202505-00009 | 信息分类:节能审查 | |
| ****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5-05-22 | |
| 发改资环,2025,6 | 有效性:有效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于****汽车零部件金属件产品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失效时间:暂无 | |
****:
你单位《汽车零部件金属件产品生产项目节能报告》及附件收悉。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JLZX-****0512-01)及专家组意见,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
二、项目总投资为12000万元。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租赁****公司二期厂区内2#厂房部分区域以及3#厂房1F作为本项目区进行生产,租赁面积约10627.12平方米,购置机器人焊接线、涂胶线设备、激光焊集成线等相关生产设备及其他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可达到新增10万辆车配套基础件焊接生产线及35万辆车配套电池壳生产能力。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2009.81tce(当量值)、4385.64tce(等价值)。其中,年新增电量为1426.84万千瓦时,年新增天然气(化石能源)消耗量为21.10万立方米,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410tce/万元(可比价)。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节能措施。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同步建设,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项目建成运行后,应加强重点耗能设备监测,进一步降低项目综合能耗。
(四)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等相关规定,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节能管理措施,提高能源效率。
四、其他事项
(一)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二)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三)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以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若在后续设计阶段用能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报告》估算数的10%(含)以上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四)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发改委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