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等5家经营服务主体:
按照《****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5号)文件要求,下达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0.5万亩,补助资金52万元。2025年8月15****人民政府****政府OA网上公示了《****关于申报实施2025年度中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服务主体的通知》(安农函〔2025〕308号),现有**市******社、福******社、**市田福****公司、福******社、**市******社和**市坂中****联合社等6家服务主体进行申报 ,通过对申报材料审核,经农技股、植保股、农机中心、食用菌办联审,其中**市坂中****联合社不符合文件要求,拟确定**市******社等5家经营服务主体承担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并通过公示无异议。经研究,同意你们承担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服务内容、服务面积详见附表)。请按照服务内容开展实施,项目服务完成后,按照《****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农规〔2025〕1号)文件要求上报项目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抽查合格后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附件: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明细表
****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明细表
| 序号 |
项目实施主体 |
项目服务内容 |
项目服务面积(万亩) |
| 1 |
**市******社 |
水稻等粮食作物 |
0.17185 |
| 2 |
福******社 |
水稻等粮食作物 |
0.057 |
| 3 |
福******社 |
水稻等粮食作物 |
0.12915 |
| 4 |
**市田福****公司服务 |
水稻等粮食作物 |
0.055465 |
| 5 |
**市******社 |
水稻等粮食作物 |
0.0195 |
| 合计 |
0.432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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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补助资金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其中不低于60%的补助款由服务主体通过“一卡通”方式转付给被服务的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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