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001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 :2025-08-15 14:10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内容 :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 1 |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5年11月12日09:30 | 2025年11月18日09:30 | ||||||
| 2 | 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 原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 计划开工工期:2026年1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12月20日。 | ||||||
更正日期 : 2025-10-31
3、其他补充事宜
各潜在投标人:
****受****委托代理招标的“********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项目现对收到异议作如下澄清答疑,本次澄清与之前发布澄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澄清内容为准:
一、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承担。现国家推行社保属地化,各单位都在积极响应,****公司属地购买社保,****公司所在地就业,更能保护业主利益,更能保证完全到岗履职。****公司为无独立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请问是否可****公司名义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回复:见2025年10月24日发布答疑澄清五第四条回复。
二、关于拟派管理人员社保问题,招标人在答疑五中回复如下:
根据以上回复,总公司参与投标,拟派的主要管理人员缴****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不满足招标要求。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规定:“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详见附件。
综上,总公司投标时使用的人员,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应予以认可。请问:总公司投标,拟派主要管理人****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强烈建议请招标人修改。
回复:见2025年10月24日发布答疑澄清五第四条回复。
三、关于发布2025年10月24日发布的《********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澄清答疑(五)》澄清文件:****公司社保不满足的答复请提供依据。
回复:按2025年10月24日发布答疑澄清五第四条要求执行。
四、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质量保证措施中“并提供检测报告样本”的描述。标书代写
五、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及计划竣工日期更正为: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12月20日。
注:上述异议问题中存在截图内容,详见系统中澄清答疑内容。
****
2025年10月31日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
地 址: **市**区**路25号
联 系 方 式: 158****2266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
地 址: **市**区诚信路西侧腾祥迈德国际A2栋1304
联 系 方 式: 0851-****9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