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与信息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澄清答疑(七)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31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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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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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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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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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澄清预览公告

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001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 :2025-08-15 14:10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内容 :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5年11月12日09:30 2025年11月18日09:30
2 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原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计划开工工期:2026年1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12月20日。

更正日期 : 2025-10-31

3、其他补充事宜

各潜在投标人:

****受****委托代理招标的“********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项目现对收到异议作如下澄清答疑,本次澄清与之前发布澄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澄清内容为准:

一、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承担。现国家推行社保属地化,各单位都在积极响应,****公司属地购买社保,****公司所在地就业,更能保护业主利益,更能保证完全到岗履职。****公司为无独立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请问是否可****公司名义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回复:见2025年10月24日发布答疑澄清五第四条回复。

二、关于拟派管理人员社保问题,招标人在答疑五中回复如下:

根据以上回复,总公司参与投标,拟派的主要管理人员缴****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不满足招标要求。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规定:“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详见附件。

综上,总公司投标时使用的人员,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应予以认可。请问:总公司投标,拟派主要管理人****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强烈建议请招标人修改。

回复:见2025年10月24日发布答疑澄清五第四条回复。

三、关于发布2025年10月24日发布的《********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澄清答疑(五)》澄清文件:****公司社保不满足的答复请提供依据。

回复:按2025年10月24日发布答疑澄清五第四条要求执行。

四、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质量保证措施中“并提供检测报告样本”的描述。标书代写

五、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及计划竣工日期更正为: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12月20日。

注:上述异议问题中存在截图内容,详见系统中澄清答疑内容。

****

2025年10月31日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

地 址: **市**区**路25号

联 系 方 式: 158****2266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

地 址: **市**区诚信路西侧腾祥迈德国际A2栋1304

联 系 方 式: 0851-****9907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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