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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31个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本局决定
一、****公司:生产厂长1人、行政主管1人、行政专员1人、项目专员1人、保安队长1人、保安员3人、保洁员2人、厨师3人、品管部门经理1人、品管员3人、化验员2人、机电工4人、生产副经理1人、生产主管1人、仓库主管1人、EHS专员1人、生产内勤1人、大投料工2人、锅炉工2人、预混料工4人、卸车工5人、仓管员2人、制粒工2人、装卸组长1人、中控员2人、司磅员2人、装车工3人、主办会计1人、成本会计1人、采购会计1人、采购内勤2人,共计31个岗位58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示。
四、你公司上述31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5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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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